瑕疵保修期:您的修复期限
新屋发现瑕疵?输入您收到钥匙的日期,查看发展商须在何时之前免费修复。
示例:2025 年 6 月 1 日收到钥匙,房价 RM 500,000。
- 交付钥匙:24 个月由此起算
房价最后的 5%,即 RM 25,000,交由发展商的律师代管。
- 请在此日期前将瑕疵清单送交律师
到这一天,代管款项的一半(RM 12,500)须支付给发展商,除非律师事先已收到您的瑕疵通知副本。
- 免费维修期结束
瑕疵须在此日期前出现才在保修范围内。其余的 RM 12,500 须支付给发展商,除非律师事先已收到瑕疵通知副本。
- 向购屋者索偿审裁庭提出索偿的最后一天
申请费 RM 10,每宗索偿上限 RM 50,000。此日期过后,只能诉诸法院。
发现瑕疵?接下来的程序
- 以书面通知发展商。 发展商自收到通知起有 30 天时间自费维修。
- 30 天后仍未维修? 告知发展商维修费用,并说明您将自行施工。发展商可再有 30 天。
- 仍未完成? 自行完成维修后,以书面向发展商的律师索取费用:律师须在 30 天内从代管款项中支付。
- 仍未解决? 向购屋者索偿审裁庭提出索偿。
在保修范围内
- 施工瑕疵
- 材料瑕疵
- 收缩(例如收缩裂缝)
- 未按获批准的图则和描述建造
- 公共产业(分层房产,附表 H)
不在保修范围内
- 24 个月后才首次出现的瑕疵
- 因业主装修、不当使用或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坏
- 仅出现在宣传册或示范单位中的设计
- 人身伤害或死亡
- 不受《房屋发展法令》(HDA)规管的项目(办公室、店铺、SOFO、SOVO)
适用于由持牌发展商在西马售出、并按法定格式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签订合约的房屋。月数按日历日期计算,请核对您自己合约的确切措辞。较早的合约、沙巴、砂拉越以及不属于《房屋发展法令》范围的项目可能有所不同。资料来源:Housing Development (Control and Licensing) Regulations(房屋发展(控制与执照)条例),附表 G 至 J(2015 年修订);Housing Development Act 1966(1966 年房屋发展法令),第 VIA 部分。核对日期:2026 年 10 月 29 日。本文为一般资料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房产指南
马来西亚瑕疵保修期:新屋的权利与索偿方式
向发展商购买新屋时,发展商须在您收到钥匙后的 24 个月内免费修复瑕疵。本文说明这段期限如何计算、最后 5% 房价由谁代管,以及如何向购屋者索偿审裁庭提出索偿,并与法定合约条文对应。
本页如何保持更新 编辑部至少每两个月重新审阅文字并重新查阅其来源。本页上次更改:2026年11月6日。
简要回答
瑕疵保修期(defect liability period,DLP)是指新屋发展商必须自费修复瑕疵的期间。本页顶部的计算器会把以下规则换算成您自己房子的日期。
- 期限多久。 瑕疵保修期(DLP),在合约的马来文版本中称为 tempoh liabiliti kecacatan,为自您接收交屋(vacant possession,VP)之日起 24 个月。该期限由法律订明,而非由发展商决定(附表 G 第 27 条,附表 H 第 30 条)。
- 涵盖范围。 在这 24 个月内出现的任何瑕疵、收缩或其他缺陷,只要是由工艺或材料有缺陷所致,或是该产业未按您的买卖合约(SPA)所附的获批图则和说明兴建。在分层地契(strata title)项目中,这也包括共同产业。
- 发展商的期限。 发展商必须在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自费修复。
- 若发展商没有修复。 您通知修复费用及自行施工的意向,发展商再有 30 天,之后您可自行修复,并从发展商律师作为代管人持有的房价 5% 中取回费用。
- 若仍未解决。 您可向购屋者索偿审裁庭提出索偿:每项索偿最高 RM 50,000,备案费 RM 10,最迟须在 DLP 结束后 12 个月内提出。
计算器显示什么
- 您收到钥匙的日期。 一切都从您接收交屋(VP)当日起算。VP 是指在空置状态下连同钥匙收屋的法律用语。
- 第 8 个月。 由发展商律师代管的 5% 中,一半将在此日到期支付给发展商,除非律师事先已收到您的瑕疵通知副本。如果您已发现瑕疵,请在此日之前寄出副本。
- 第 24 个月。 DLP 结束。在此日之前出现的瑕疵均受涵盖;5% 中的另一半将到期支付给发展商,除非律师事先已收到瑕疵通知副本。
- 第 36 个月。 向购屋者索偿审裁庭提出瑕疵索偿的最后一日,即 DLP 结束后 12 个月。
日期按历月计算。计算假设您的合约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签署的法定格式,请核对您自己的合约。
24 个月从何时开始
计时从您接收交屋之日起算,而不是从您签署 SPA 或搬入之日起算。
根据合约,发展商只有在竣工与合规证书(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,CCC)已发出,且水电已可接驳时,才可交屋。对于分层单位,还必须已发出独立的分层地契,除非房屋控制官(Controller of Housing)已书面证明无需分层地契也可交屋(附表 H 第 27 及 28 条)。交屋包括交付钥匙。
有一个陷阱。如果发展商向您送达接收通知,而您没有领取钥匙,则视为您在通知送达后 30 天已接收交屋(附表 G 第 26(3) 条,附表 H 第 27(3) 条)。此时 DLP 照常起算。请保留发展商的通知,并记下通知日期。
发展商必须修复什么
四份附表的条文相同。瑕疵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受涵盖:
- 属于单位、楼宇或(分层项目的)共同产业内的瑕疵、收缩或其他缺陷。 条文明确列出收缩裂缝。
- 在 VP 后 24 个月内显现。 重点是瑕疵何时出现,而不是何时修复。
- 由工艺或材料有缺陷所致,或与 SPA 所附的获批图则和说明不符。
第三项的范围比表面看来更广。在 Lakefront Residence Sdn Bhd v 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(上诉庭,[2023] MLJU 2352)一案中,发展商把图则所示的中央冷气系统换成分体式冷气,压缩机设在厨房后院。法院裁定这属于该条文所指的“瑕疵”,因此购屋者可以取回迁移压缩机所花的费用(LHAG,2024 年 2 月 8 日)。
发展商须自费修复。条文没有任何地方容许发展商向您收取修复费用,或选择以赔款代替修复。
30 天规则与您自行修复的权利
附表 H 第 30(2) 条(以及附表 G 第 27(2) 条)订明了一套明确的程序。
| 步骤 | 由谁 | 期限 |
|---|---|---|
| 您发出列明瑕疵的书面通知 | 购屋者 | 24 个月内任何时间 |
| 发展商修复 | 发展商 | 自收到通知起 30 天 |
| 若未修复:您在开工前通知费用及自行施工的意向 | 购屋者 | 30 天届满后任何时间 |
| 发展商仍可进行修复工程 | 发展商 | 自您发出意向通知起 30 天 |
| 您尽快开工,并索取费用 | 购屋者 | 第二个 30 天届满后 |
| 发展商的律师从代管款项中支付该费用 | 发展商的律师 | 自您发出书面要求起 30 天 |
略过第二份通知会削弱您的索偿,因为条文把它列为取回费用的条件。
发展商律师代管的 5%
在您接收交屋当日,房价最后的 5% 会支付给发展商的律师,由其以**代管人(stakeholder)**身份持有,而不是发展商的款项(附表 G 及 H 第三附表第 5 项):
- 2.5% 在 VP 后 8 个月发放给发展商;
- 2.5% 在 VP 后 24 个月发放。
您可以阻止每一次发放。如果在第 8 个月或第 24 个月之前,您向发展商的律师送达瑕疵通知副本,律师在收到发展商建筑师出具的证明书,确认瑕疵已修复之前,不得发放相关的 2.5%(附表 H 第 30(3) 条,附表 G 第 27(3) 条)。律师的名称载于您的 SPA。只把通知寄给发展商,不会触发这项保障。
您自行修复的费用也从这笔律师代管款项中支付。款项以尚存的代管金额为上限,即最多为房价的 5%。
单位还是共同产业:由谁索偿
在分层地契项目中,附表 H 第 30 条涵盖分层单位(parcel)、楼宇及共同产业(电梯、走廊、屋顶、停车场、设施)。任何购屋者都可以就共同产业的瑕疵送达通知,但单独举证费用高昂。EdgeProp 引述的律师指出,业主通常会联合行动(EdgeProp,2022 年 12 月 15 日)。
2013 年分层管理法令(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,Act 757)另增三层规定:
- 由谁管理。 起初由发展商管理共同产业。发展商须在第一个分层单位 VP 后 12 个月内召开**联合管理机构(JMB)首次会议。分层地契发出后,由业主组成的管理机构(MC)**接手(Act 757,第 17-22 条)。JMB 或 MC 可向发展商通报瑕疵,也可自行向发展商追究。
- 存放于建筑物专员的按金。 在 VP 时,发展商须缴付一笔按金,金额由建筑物专员(COB)订定,用于修复共同产业的瑕疵。COB 可动用该款项进行修复,款项不足时可要求追加。未动用的部分,在该发展项目的 DLP 结束时退还发展商(第 92 条)。
- 不会转移的责任。 委任管理代理并不解除发展商在 DLP 期间修复共同产业瑕疵的责任(第 90 条)。
法院也曾容许 JMB 就共同产业的瑕疵,以疏忽为由起诉发展商,而无需直接的合约关系。2025 年 8 月,上诉庭维持发展商须对 Subang Parkhomes JMB 负责的裁决,赔偿金额待评估(Free Malaysia Today,2025 年 8 月 5 日)。
如何索偿:逐步说明
-
核对交屋情况。 确认 CCC 已发出、水电已就绪。记下 VP 日期,或发展商通知的日期。
-
检查并列出清单。 逐个房间检查:墙壁、地板、天花板、门窗、水管、电线、饰面,以及与 SPA 所附图则和规格不符之处。每项瑕疵都记录位置、简短描述和注明日期的照片。
每项瑕疵应记下的内容(核对清单,并非法律模板):房间和确切位置;注明日期的照片;您首次发现的日期;以及瑕疵位于您的单位内还是共同产业内。以书面形式把清单寄给发展商,并把副本寄给发展商的律师。
-
向发展商发出书面通知。 保留对方已收到的证明:签收的副本、挂号邮件,或附有回复的电邮。
-
把副本寄给发展商的律师。 须在第 8 个月之前寄出;对于较后出现的瑕疵,则须在第 24 个月之前寄出。
-
跟进修复。 提供进入单位的方便,逐项检查,只对确实已修好的项目签收。
-
30 天后,通知费用和意向。 取得报价单,连同您自行施工的意向一并寄给发展商。
-
再过 30 天,修复并索偿。 保留发票和收据,并向发展商的律师发出书面要求。
-
若仍未解决,向审裁庭提出索偿(见下一节)。
瑕疵可能分批出现。您可以在 24 个月内发出多份通知;每一份各自起算 30 天。
购屋者索偿审裁庭
购屋者索偿审裁庭(Tribunal Tuntutan Pembeli Rumah,TTPR)根据《房屋发展法令》设立,隶属住房及地方政府部的房屋与分层管理审裁庭。2023 年,该庭审结了 1,331 宗购屋者案件(RTM,2024 年 1 月 30 日)。
| 要点 | 规定 | 出处 |
|---|---|---|
| 最高索偿额 | 每项索偿 RM 50,000 | Act 118 第 16M 条(HBA 文本) |
| 拆分索偿 | 同一事项不得拆分;同一单位的不同事项可分别提出索偿,每项最高可达 RM 50,000 | 第 16Q 条;联邦法院,Remeggious Krishnan v SKS Southern [2023] 4 CLJ 36(FMT,2023 年 3 月 17 日) |
| 备案费 | RM 10,表格 1,一式四份 | 2002 年审裁庭规则(HBA 文本) |
| 瑕疵索偿期限 | 最迟在 DLP 结束后 12 个月内,即约 VP 后 36 个月 | 第 16N(2)(b) 条;Lakefront Residence(LHAG) |
| 发展商的答辩 | 索偿文件送达后 14 天 | 规则第 10(1) 条 |
| 裁决 | 不得延误,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,于聆讯首日起 60 天内作出 | 第 16Y(1) 条 |
| 律师 | 不得聘请律师代表,除非审裁庭认为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,且一方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会面临严重经济困难 | 第 16U(2) 条 |
| 效力 | 终局并具约束力,视同推事庭或地方法庭的命令;不遵守即属违法 | 第 16AC、16AD 条 |
索偿必须以 SPA 为依据,并且必须由购屋者提出。您须把索偿文件及副本递交审裁庭书记处,并向发展商送达一份盖印副本。审裁庭根据合约条款作出裁决。在一宗案件中,样品屋展示的阳台设有遮盖,但 SPA 中并无这样的描述,购屋者就此提出的索偿被驳回(Richard Wee Chambers,2022 年 9 月 23 日)。
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列出了通常随附的文件:SPA、接收 VP 的文件、CCC、所索偿的瑕疵清单、彩色照片,以及您与发展商之间的往来函件。
同一事项超过 RM 50,000 的索偿、并非以 SPA 为依据的索偿,以及人身伤害的索偿,均须由法院处理。审裁庭并不剥夺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。
DLP 不涵盖什么
- 24 个月后才首次出现的瑕疵。 法定条文不再适用。可能存在一般法律途径,例如疏忽之诉;是否适用于个案,须由律师判断。
- 您或您的承包商造成的损坏。 该条文涵盖的是发展商的工艺、材料或偏离图则所致的缺陷。日后装修、不当使用或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坏不属此类。
- SPA 以外的承诺。 宣传册、样品屋和口头承诺不属于该条文的范围,除非载于合约内或属于同一交易的一部分,正如法院在 Lakefront Residence 一案中就互惠契约(deed of mutual covenant)所裁定的那样。
- 延迟交屋。 这属于另一条条文:当 VP 或共用设施延迟交付时,SPA 订有对购屋者的补偿。该补偿依其本身的依据索取,而非根据 DLP。
- 人身伤害。 仅限法院处理。
《房屋发展法令》以外的项目
该法令及其法定合约适用于持牌发展商兴建的住宅。商店、办公室以及获批为商业用途的单位不在涵盖范围内。2025 年 8 月,住房及地方政府部长表示,该部正研究修订,把法令的执行范围扩大至有问题的商业项目(Malay Mail,2025 年 8 月 18 日)。2025 年 11 月,该部表示,取代 Act 118 且同样涵盖商业项目的《房地产发展法案》(Real Property Development Bill)将于 2026 年 6 月提呈;截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,我们未发现该法案已提呈的记录(The Star,2025 年 11 月 20 日)。
这类项目没有法定的 DLP:瑕疵期限、修复期限和任何保留款项,一切以合约为准,且无法向购屋者索偿审裁庭提出索偿。争议须依合约交由法院处理。
混合型产品介于两者之间。产业门户网站报道,SOHO 单位和许多建在商业用地上的服务式公寓,因获批作住宅用途而以附表 H 合约出售,而 SOFO 和 SOVO 单位通常不是(PropertyGuru)。产品名称并不起决定作用,决定性的是您所签署的合约:如果合约依照附表 H,则适用上述规则;如果是私人合约,请阅读其本身的瑕疵条款。
关于本版本
本指南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全面重写。内容说明法律和官方程序,并非法律意见:就您自己的个案,请咨询律师(advocate and solicitor)或购屋者索偿审裁庭。
本指南涵盖半岛马来西亚由持牌发展商依标准买卖合约(SPA)出售的住宅项目,该标准合约由1989 年房屋发展(管制与执照)规则订定:附表 G 适用于有地房屋,附表 H 适用于分层单位(设有分层地契的共管公寓、公寓、联排屋)。附表 I 和 J 用于先建后售的项目,其瑕疵条款相同。我们引用的是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条文,取自 2015 年修订规则的联邦政府公报文本。在该日期之前签署的合约可能有所不同。沙巴和砂拉越有各自的法律。
我们已核查之后的变动。截至 2026 年 10 月,我们未发现瑕疵保修条款有任何修订。住房及地方政府部(KPKT)在 2025 年 8 月表示正在草拟法令的修订,主要是为了涵盖商业项目,预计于 2026 年提呈(Malay Mail,2025 年 8 月 18 日)。2025 年 11 月,该部表示取代 Act 118 的《房地产发展法案》将于 2026 年 6 月提呈(The Star,2025 年 11 月 20 日)。在 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阅国会下议院(Dewan Rakyat)2026 年法案清单时,该法案并未列入其中(Parliament of Malaysia, Bills)。DLP 条款和审裁庭 RM 50,000 的上限均没有改变。
常见问题
马来西亚的瑕疵保修期是什么? 对于持牌发展商依法定合约出售的房屋,瑕疵保修期为自您接收交屋之日起 24 个月(附表 G 第 27 条,附表 H 第 30 条)。在此期间,发展商必须在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自费修复瑕疵。
“defect liability period”的马来文是什么? Tempoh liabiliti kecacatan。它是2015 年修订规则马来文版本中附表 G 第 27 条和附表 H 第 30 条的标题(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阅)。交屋(vacant possession)的马来文是 pemilikan kosong。
DLP 何时开始?我如何知道自己的 DLP 日期? 从您接收交屋(VP)之日起算,而不是 SPA 日期或您的搬入日期。如果您没有领取钥匙,则视为您在发展商发出通知后 30 天接收 VP。您的 DLP 在 24 个月后结束:请在上方的工具中输入日期。
房地产中的 VP 是什么意思? VP 即 vacant possession(交屋):在 CCC 发出、水电已可接驳后,发展商把空置的单位连同钥匙交给您。
发展商可以在 CCC 发出前交钥匙吗? 根据附表 G 和 H,不可以:只有在 CCC 已发出、水电已可接驳后,才可交付 VP(附表 H 第 27 及 28 条)。
DLP 是 12、18 还是 24 个月? 依法定格式的合约为 24 个月。《房屋发展法令》以外的项目(商店、办公室、许多 SOFO 和 SOVO 单位)依其本身的合约,期限可能不同(见《房屋发展法令》以外的项目)。
DLP 结束后我还能索偿什么? 法定条文不再适用于 24 个月后才首次出现的瑕疵。瑕疵索偿仍可在 DLP 结束后 12 个月内向审裁庭提出(该法令第 16N(2)(b) 条)。其他途径须由律师判断。
资料来源
- Housing Development (Control and Licensing) (Amendment) Regulations 2015,联邦政府公报,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附表 G 第 24、26-27 条及第三附表;附表 H 第 25、27-30 条及第三附表。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阅。
- Housing Development (Control and Licensing) Act 1966,审裁庭部分(第 16M-16AD 条),文本由 National House Buyers Association 发布。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阅。
- Housing Development (Tribunal for Homebuyer Claims) Regulations 2002,P.U.(A) 476/2002。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阅。
-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,第 1-29 条及第 63-150 条,Low & Partners 的综合文本。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阅。
- LHAG Insights on Lakefront Residence,2024 年 2 月 8 日。
- Free Malaysia Today 关于 Remeggious Krishnan,2023 年 3 月 17 日;以及关于 Subang Parkhomes,2025 年 8 月 5 日。
- Richard Wee Chambers, practical guide to the Homebuyer Tribunal,2022 年 9 月 23 日。
- EdgeProp on common property defects,2022 年 12 月 15 日。
- Malay Mail on the planned amendments,2025 年 8 月 18 日。
- The Star on the Real Property Development Bill,2025 年 11 月 20 日。
- RTM on Tribunal caseload,2024 年 1 月 30 日。
发现错误?
请告诉我们哪个数字或哪句话有误。我们会对照来源核查每一份反馈并更正页面;详见我们的更正政策。
更新记录
- 中文版首次发布,译自 2026-11-05 的英文版,并经编辑部审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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